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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环保法施行后排污费数倍罚款规定将成为历史
未修订前的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表示: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将其修改为第八十三条,具体显示如下,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此前涉水污染的环保罚单一般依据企业应缴排污费或违法所得来开具罚金,但在实际操作中,这两者都难以核定。2018年1月1日,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也加大了处罚力度。按应缴纳排污费的倍数来罚款的规定,将随着排污费废止转为征收环保税而成为历史。